近期国内币圈风声鹤唳,草木皆兵,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先是四川、云南等地矿工停止挖矿,然后火币、抹茶交易所清退国内用户,接着一些圈内知名的网站、钱包、APP、矿池等相继开始停止服务中国大陆用户,在政策的指导下,市场也开始偏向谨慎起来。


总体来说,就目前的政策而言,实际上不管是打击挖矿的政策,还是淘汰落后产能,或者说禁止国内运营加密货币交易所,这些政策大部分都是以地方或全国性的政策文件为主,目前并未实质落实到法律层面,因此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还是比较缓和的。


如果公检法机关如果打算将交易所、挖矿等定性为犯罪行为,那么可能结果就不一样了,因此当部分媒体引用10月11日《财经》杂志的报道,公检法机关探索针对交易所和挖矿定罪量刑的路径,这一点是非常具有震慑力的。

对于目前交易所、挖矿的定罪量刑这部分我们认为是值得认真探讨的,毕竟这事情确实太过于重磅。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之中,目前还没有具体到将这两种行为定罪,最多就是颁布行政命令,让其生存空间压缩,被迫搬出本国。比如币安最近已经开始从新加坡搬到迪拜去了,而FTX也从香港搬出,挖矿则是大部分从国内搬到了北美、哈萨克斯坦等地,因此如果国内真的打算定罪量刑,那么可以说是世界独一份。


我们都知道目前国内对于加密货币交易所和挖矿的规定都属于行政命令,对于涉及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挖矿矿场等都有一定的退出时间,如果在国内经营相应业务,那么基本上都要被取缔掉,也就是说如果在国内开交易所,那么可以取缔,要立法的话,可以认为属于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这样就可以起到打击国内交易所的目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有一部分国家对自己国内的金融活动属于管制范围的,也就是说未经官方批准的金融活动都是非法的,因此如果国内想要通过立法来定罪加密货币交易所,其实这点是没有任何难度的,管制金融活动一方面可以防止潜在的金融风险冲击,另一方面也阻碍了金融创新,导致该国在金融领域落后其他国家,处于被动的劣势。


当然从目前国际上对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做法来看,比较主流的还是属于设立沙盒机制,沙盒机制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沙盒本来是一个计算机术语,类似于为应用程序提供单独的“影子系统”或虚拟机环境,以便防止特定应用程序对操作系统产生破坏性的影响。放在金融之中,则是为某些创新性的金融行业创建单独的门槛,允许其“试运行”,如果在足够时间内证明没有对金融产生危害,那么再全面开放的一种行为。
虽然说对于交易所而言,属于金融领域,因此国内如果想要通过立法来定罪量刑,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里仅限于交易所,而不是交易,也就是用户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个行为是比较难构成犯罪行为的,特别是用户通过国外交易所进行交易,尤其是一些和中国没有建立司法犯罪引渡方面合作的交易所更是如此,这部分主要问题是操作难度极大,比较隐蔽,国外的交易所完全可以通过隐私保护等相关条例拒绝交出客户资料,如果上升到外交渠道,那么更是麻烦,因此即使国内司法方面对交易所定罪量刑,但是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而言是比较难定罪的。

换句话说,如果你只炒币,那么基本上不会定罪,这里可以参考网上的境外赌博网站,赌博网站在国内是非法的,且是可以量罪定刑的,但是在网上参与赌博的赌客比较难定罪。除了网络赌博赢利者以非法收入来定之外,如果亏钱了,基本上也不太可能去坐牢,更别说拉横幅追回自己的钱了。


接下来就是关于挖矿的定罪量刑,挖矿和开交易所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开交易所是金融行为,挖矿则是工业生产行为,我们都知道判断犯罪的最重要因素是有没有对别人或者国家等造成一定的损失,包括人身或财产在内的任何损失都属于损失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有对他人或国家等组织造成损失的,那么定罪相对简单一些,如果没有造成损失的,那么就有一些难度。


挖矿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了么?答案是没有。


挖矿是通过利用计算机等硬件设备进行的数学计算,并获得相应的虚拟资产的行为,我们可以提炼到以下几点关键词,计算机设备、数学计算、获得虚拟资产,很显然,使用计算机设备不涉及到犯罪行为,利用计算机设备进行数学计算也不涉及到犯罪行为,通过计算机设备进行计算获得虚拟资产同样也不涉及到犯罪行为,因此整体上来说,挖矿行为不涉及到犯罪行为。


如果要将挖矿定性为犯罪的话,那么基本上不仅仅会影响到挖矿行业,也会“误杀”到其他相近的行业,因此这里很难进行界定。其实如果特别形式化的规定,反而会产生很多可以出现的漏洞,因此这里很难对挖矿定性犯罪。


比如我如果通过租出自己的计算机算力,计算某个数学难题,同时获得的不是虚拟货币,而是真实的人民币,这算不算挖矿呢?从理论上来说,应该不算,那么这里就有很多操作空间了,设立一个公司,然后让矿工运行哈希算法,给他们人民币就好了。因此这并不能杜绝挖矿。


现在的挖矿在国内应该属于高耗能产业,属于淘汰产业的一种,政策规定的是不允许运行,如果你进行挖矿,那么是不会抓你人的,最多是没收你的挖矿设备,或者冻结你涉及挖矿的银行账户,让你产生很大一笔损失,让你知难而退,这种惩罚措施现在已经足以打击挖矿行为,没必要提高到定罪的层面。


另外一点,国家打击挖矿以来,挖矿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难以查找,比如家庭挖矿,或者利用计算机进行挖矿,而不是利用矿机,这样矿工也可以随时通过远程设备删除挖矿软件,使得公安机关难以查处。


其实我们可以从国家打击挖矿的行为来进行判断,主要是为了碳达峰和碳中和目的,挖矿属于高耗能产业,需要清退,在此之前的合法挖矿指的是合法途径进行场地租用,购买电力,使用互联网,利用合法途径获得的计算机设备进行的哈希数学计算行为。国家现在一方面侧重于打击公司企业的挖矿行为,另一方面是打击与挖矿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偷电、非法使用互联网、非法获得挖矿计算机设备等等,其中偷电是最常见的,不管偷来的电用于干什么,实际上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对个人挖矿来说,因为矿工挖矿行为并没有对其他人造成危害,损害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定罪,由于挖矿产生的其他可能潜在的影响,这部分也有相应的法律来进行判定。


比如某矿工在家挖矿,结果用电太大,导致线路烧损,最后引起火灾,造成别人的财产损失,或者矿工偷电进行矿,那么可以以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没必要再颁布一部法律来单独规定。


说到最后,为什么《财经》杂志会说到公检法机关探索交易所和挖矿定罪量刑的具体路径?


个人认为这里很大概率上属于媒体的过分解读,一般情况下这种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是公检法机关内部对交易所和挖矿打击方式的一次头脑风暴,也就是不同领域的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头脑风暴是不需要对其意见产生的后果和操作方式进行考虑,每个人都可以打开自己的脑洞,想到什么说什么,不用在乎可不可以实现,最后通过不同领域人群的头脑风暴来探讨出一个合理的操作方式,而头脑风暴的过程可能会被一些人捕风捉影。另一个就是可能是领域内某个权威专家的一面之词,仅代表自己的某些观点,但是由于专家的影响力较大,因此被过分解读。


当然对于设定法律来进行定罪量刑,其实这个过程也是比较复杂的,一方面,一般经历的论证时间比较长,除非特别紧急,大部分还是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的,另外一点就是法不究过往,也就是说法律颁布前发生的是很难算犯罪行为。


对于行业来说,实际上区块链的发展是非常快速的,人们常说币圈一日,人间一年,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是很难预估对未来的影响,特别是币圈这样充满争议的领域,目前主流的是国外开放,国内禁止,谁也不知道未来该行业如何发展,设立法律说起来简单,如果以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那么撤销法律可能就难了。


现阶段保持国内政策打击主要还是结合当下我国社会环境所规定的,政策变革比较容易,就好比前几年将挖矿设立为落后淘汰产业,然后又去掉,最近又将挖矿加进落后淘汰产业,国家机关的这种行为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属于正常的行为。如果真的上升到法律层面,除了立法时间长之外,法律如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需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的时候,那么可能会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进行论证,这也会丧失国家在这些新兴行业快速发展的红利期,从而带来很大的潜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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