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说区块链获悉,据济南历城法院公众号: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注册威乐币账户并购买威乐币,注册成功后,三人将账户号及密码告知马某某,马某某登录使用该账户。本院认为以上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委托行为”的交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马某某与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虽然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四人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马某某购买威乐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故对于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因威乐数字货币账户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所产生的风险应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从监管政策来看,我国对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的行为一直是严禁的态度。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签订的相关协议亦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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