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来源: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官网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 今日就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办商的建议规定展开谘询。

根据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 (注 1),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销的集中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须获证监会发牌。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拟议监管规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 2) 下现行制度的监管规定制定的,与对持牌证券经纪和自动交易场所的规定 (注 3) 相当。证监会亦借此机会建议修订现行制度的部分规定。

在谘询过程中,证监会特别就是否允许持牌平台营办商为散户投资者服务,以及如果是的话,除建议的一系列稳健投资者保障措施外,应采取哪些措施,包括确保客户进入及 Token 准入的适当性 (注 4)。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表示:「正如我们自 2018 年以来的理念一样,我们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出的要求,包括遵循『同业务、同风险、同规则』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投资者。」「鉴于最近的动荡和世界各地一些领先的加密交易平台的崩溃,全球监管机构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监管达成了明确的共识,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充分保护,关键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拟申请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包括已有的平台 (注 6)) 营办商应开始检讨及修订其系统及管制,为新制度作好准备。不打算申请牌照的企业应开始为有序关闭在港业务做准备。

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公布资产增值交易平台的不同监管情况,并会继续与投资者及金融教育局合作,加强对香港公众的投资者教育。

有兴趣人士可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 (www.sfc.hk)、电邮至 VATP-consultation@sfc.hk、邮寄或传真至 (852)2293 4004 向证监会提交意见。

注:

1. 根据《2022 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融资 (修订) 条例》,任何人士如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 (即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或自称经营该业务,均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

2. 2019 年,证监会为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通证交易服务的集中式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引入了监管框架。请参阅香港证监会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发出的《关于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文件》。

3. 这些要求涵盖了资产安全保管、了解客户、利益冲突、网络安全、会计和审计、风险管理、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及防止市场不当行为等关键领域。

4. 除了确保进入客户和Token准入的适当性外,其他关键建议还涉及Token尽职调查、治理和披露。

5. 香港证监会自 2018 年起认定,与虚拟资产活动相关的风险不仅限于洗钱,还包括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担忧。请参阅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出的《关于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办商的规管架构的声明》。

6.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若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在香港经营,并有实质业务,则被视为「已存在」。

原文标题:SFC consults on proposals to regulate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原文来源: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官网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 今日就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办商的建议规定展开谘询。

根据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 (注 1),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销的集中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须获证监会发牌。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拟议监管规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 2) 下现行制度的监管规定制定的,与对持牌证券经纪和自动交易场所的规定 (注 3) 相当。证监会亦借此机会建议修订现行制度的部分规定。

在谘询过程中,证监会特别就是否允许持牌平台营办商为散户投资者服务,以及如果是的话,除建议的一系列稳健投资者保障措施外,应采取哪些措施,包括确保客户进入及 Token 准入的适当性 (注 4)。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表示:「正如我们自 2018 年以来的理念一样,我们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出的要求,包括遵循『同业务、同风险、同规则』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投资者。」「鉴于最近的动荡和世界各地一些领先的加密交易平台的崩溃,全球监管机构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监管达成了明确的共识,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充分保护,关键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拟申请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包括已有的平台 (注 6)) 营办商应开始检讨及修订其系统及管制,为新制度作好准备。不打算申请牌照的企业应开始为有序关闭在港业务做准备。

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公布资产增值交易平台的不同监管情况,并会继续与投资者及金融教育局合作,加强对香港公众的投资者教育。

有兴趣人士可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 (www.sfc.hk)、电邮至 VATP-consultation@sfc.hk、邮寄或传真至 (852)2293 4004 向证监会提交意见。

注:

1. 根据《2022 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融资 (修订) 条例》,任何人士如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 (即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或自称经营该业务,均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

2. 2019 年,证监会为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通证交易服务的集中式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引入了监管框架。请参阅香港证监会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发出的《关于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文件》。

3. 这些要求涵盖了资产安全保管、了解客户、利益冲突、网络安全、会计和审计、风险管理、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及防止市场不当行为等关键领域。

4. 除了确保进入客户和Token准入的适当性外,其他关键建议还涉及Token尽职调查、治理和披露。

5. 香港证监会自 2018 年起认定,与虚拟资产活动相关的风险不仅限于洗钱,还包括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担忧。请参阅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出的《关于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办商的规管架构的声明》。

6.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若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在香港经营,并有实质业务,则被视为「已存在」。

https://bitpush.news/articles/36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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