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矿海会员工朋友圈爆料,詹克团5月25日已签发文件,要求解除比特大陆CFO刘路遥职务。(该截图并未遮盖身份证号,故意释放者与传播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大家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
(图片来自币新区块)
随后詹克团又发出新文,要求HR总监索超不得擅自将公司劳动关系转移至其他公司。
大家可能很疑惑,比特大陆到底是谁的?詹克团到底有没有权限解除刘路遥的职务。以下都是我根据公开资料的整理与推论。
首先,比特大陆的公司主体注册于开曼,开曼控制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控制北京比特大陆与其他内地部分比特大陆公司,北京比特大陆也控制一些内地比特大陆子公司。
目前开曼、香港属于吴忌寒、刘路遥控制,而詹克团通过行政复议,以对方更改法人时的程序错误,暂时拿到了北京比特大陆的法人。据之前天天链讯的报道,北京比特大陆营业执照还在警方手中,而公章应在吴忌寒手中。吴忌寒应该正在寻求通过香港,继续更改北京比特法人。
第二个问题,没有公章和营业执照,法人有没有权力开除员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旗下的北京法院网是这样解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的确认。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所以,如果在你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表面上来看,法人可以解除刘路遥北京比特的职位。但是看法院网的第二段解释,即也要讨论法人、负责人有没有这个权限?这又取决于北京比特大陆的公司章程,目前我们无法看到比特大陆最新的章程。北京比特大陆又是吴忌寒控制的香港比特大陆100%股东,理论上可以更改北京章程与法人。于是这就陷入了一桩罗生门。
目前詹克团正在开曼提起诉讼,投资人和员工也希望双方能够以开曼的判决为准,输家依法退出即可。在北京双方持续折腾,不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也会引发政府不满,理论上政府应该已经警告双方不要在敏感时期继续搞事。如此下去,最大的赢家可能还是19年把詹克团击败的神马杨博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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